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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3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独立或联合承担的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学校认定的按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以及学校设立的校内科研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依据:各纵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立项通知书;经学校认定的其它科研项目的立项通知书或文件以及学校下达的立项文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体制,在学校科研处的统筹管理下,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在项目管理、经费使用和监管方面各负其责、协同合作。

第五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全面管理纵向科研项目的培育、申报、立项、中期(年度)检查、验收与结项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涉及的资产管理工作,依据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负责人提报的计划做好项目涉及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所属部门(单位)是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应履行对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支撑。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的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十条学校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招标指南和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及时将通知传达到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对教职工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提升项目申报的质量。

第十二条对于主管部门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各部门(单位)按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学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推荐项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主管部门。对于无限额申报类项目,根据申报条件教职工均可进行自由申报。

第十三条被批准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立项通知书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学校对非涉密项目立项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校级科研计划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校级科研项目选题应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于学校的学科建设,培养各学科具有科研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骨干,培育更高层次项目和成果。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3 年。

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一经立项,任务书、合同书、已批复申请书等即具有法律或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由我校教职工作为负责人、由我校作为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子课题,与子课题所属项目同级别对待。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需要较大调整或项目研究需延期、中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学校审核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结项验收之日起2 年内,学校不再受理该负责人各类项目申请;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纳入项目所在部门(单位)年度科研工作考核,在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分中核减该项目赋分的 2 倍分值,并取消该部门(单位)当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推荐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未按计划开展研究的项目开展研究,帮助项目组解决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项目结项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任务要求开展项目研究,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项验收。不能按计划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学校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研究时间。

第二十三条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等研究成果,项目合同中如有约定者,按约定执行,无约定者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的研究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时,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项目资助经费来源。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需要保密的项目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通过评议或鉴定后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应用,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校级项目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授权专利、研究报告等。原则上在论文公开发表、专著出版、专利授权后方可结项。论文应发表在D 类及以上期刊,研究报告不少于 1.5 万字。

第二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任务书、结项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整理后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和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华宇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鲁华宇院政字〔2017〕2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华宇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PDF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