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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职能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2 号)规定,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现将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2021 年 5 月 13 日至 30 日。

二、办理方式

下载登录“个人所得税 APP”,根据提示自行申报。

三、相关说明

(一)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人员

1.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人员

(1)2020 年度综合所得低于 6 万元,但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 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或者没有足额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 6万元、“三险一金”等法定扣除费用扣除不充分的;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2.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教职工(综合所得收入超 12万元且需补税金额超过400 元)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并领取工资,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 元/月);

(2)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的。

(二)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人员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 12 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需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0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2 号)(点击链接查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161493/content.html)

2.个人所得税 APP 操作步骤(另行下发)

财务处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