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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宇工学院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与任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5-2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任期考核激励作用,充分调动管理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逐步建设一支能领导、会规划、懂业务、善管理,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管理队伍,根据《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组发〔2017〕2 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科级(含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管理干部的原则:

(一)德才兼备、师德为先原则;

(二)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三)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管理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生爱岗、勤勉尽责,以赤诚之心、奉献之心、仁爱之心投身教育事业。

(三)热爱学校,认同华宇文化,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能够将个人发展融入到学校发展中,不断成长进步,成就事业追求。

(四)具有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和管理学等基本知识,熟悉高等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办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掌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五)具有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沟通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品德修为和优秀的品质素养,具有宽广的胸怀和宽阔的视野,具有责任担当意识和奋斗拼搏精神。

第五条管理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教务、科研、教学单位正职的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担任学校管理干部一般应具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提任高一级管理干部职务的,应任现管理干部职务满3 年(截至上年度 12 月 31日)。

(三)选拔校级管理干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 周岁;选拔处级(含副处级、助理级)管理干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 周岁;选拔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六条成立管理干部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人事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

第七条人事处根据学校机构设置,确定管理干部岗位职数。

第八条人事处通过校内公开竞聘、校内推荐提名、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确定管理干部考察对象。

第九条人事处负责组织对管理干部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管理干部聘任的建议。

第十条校级管理干部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处级(含副处级、助理级)、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的聘任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人事处组织新任管理干部谈话,校级管理干部由董事长、校长谈话;正处级管理干部由校长、业务分管副校长谈话;副处级(含助理级)、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由业务分管副校长谈话。谈话对象填写《山东华宇工学院管理干部任前谈话记录表》,由谈话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存入管理干部档案。

第十二条人事处起草文件,学校发文聘任。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

第十三条实行管理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 年,管理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试任职务现职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任职。试用不合格者,免去试任职务。

第十四条实行管理干部任期制度。管理干部任期为4 年(含试用期),校级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年限由董事会决定;处级(含副处级、助理级)、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十年,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十五条实行管理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度。任期目标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制定,各级管理干部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任期目标。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实行管理干部考核制度。校级管理干部由董事会考核,处级(含副处级、助理级)、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由人事处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管理干部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校级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年度总结报告”方式,任期考核由董事会进行综合评价。处级(含副处级、助理级)、科级(含副科级)管理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采用“测评+述职”的方式,评价年度及任期工作综合表现。

第十八条管理干部考核结果。管理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良者;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任职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成绩合格者;不称职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年度思想政治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 号)中师德行为要求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情况的。

第十九条管理干部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树先、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等依据;任期考核结果作为管理干部职务留任、晋升、调整的依据,具体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继续留任下一任期,或作为选拔担任上一级管理干部职务人选。

(二)考核结果为称职的,继续留任下一任期。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根据岗位符合度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继续留任现岗位,学校给予其提升及改进建议,限期改进。二是不再继续留任现岗位,担任相应级别管理干部岗位年限满十年的,在退休年限之内保留调整前职务补贴;担任相应级别管理干部岗位年限满两届的,在退休年限之内保留调整前职务补贴的2/3;担任相应级别管理干部岗位年限满一届的,在退休年限之内保留调整前职务补贴的 1/3。以上享受保留相应级别职务补贴的年限,最长不超过担任相应级别职务工作年限的 1/2。三是调整其岗位,执行调整后岗位补贴。

(四)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留任现岗位,视具体情况免职、调整或解聘。

第二十条管理干部一个任期结束,下一个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连任现职务,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结合学校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调整,相关待遇参照第十九条(三)执行。现有管理干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学校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留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山东华宇工学院

2021 年 5 月 11 日